核工业华南工程勘察院

某某与某某、核工业华南工程勘察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881民初1286号
原告:***,男,196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永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
被告:核工业华南工程勘察院,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15782071XD。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颜建宁与被告***、核工业华南工程勘察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颜**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颜建宁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