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3民初156号
原告:**,女,1964年7月1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路**。
被告:中煤科工集团唐山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新华西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7233882217。
法定代表人:程宏志。
原告**与被告中煤科工集团唐山研究院有限公司福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树芬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 通
书 记 员 邵雅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