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煤科工集团唐山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煤科工集团唐山研究院有限公司与唐山星华体育场馆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203财保98号
申请人:中煤科工集团唐山研究院有限公司。
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新华西道**号。
法定代表人:任有福。
委托代理人:耿万海,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唐山星华体育场馆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新华西道21号中煤科工集团唐山研究院内西区。
法定代表人:李冬。
被申请人:**,男,1985年7月31日生,汉族,住唐山市。
申请人中煤科工集团唐山研究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唐山星华体育场馆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唐山星华体育场馆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7309258.2元或查封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张艳
书记员戴天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