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宝地益联地质勘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宝地益联地质勘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中金银通(北京)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丰民初字第19194号

原告北京宝地益联地质勘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黄寺大街24号院22号楼429室。

法定代表人王东升,总经理。

被告中金银通(北京)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青塔秀园12号1-102。

法定代表人鞠东星,董事长。

被告北京银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天坛东路13号(金坛大厦1103室)。

法定代表人鞠东星,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宝地益联地质勘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金银通(北京)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银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北京银都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1 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北京银都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四万一千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永斌

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柴娜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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