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宝地益联地质勘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宝地益联地质勘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2民初35829号
原告:北京宝地益联地质勘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乙10号1-3楼上房1005室。
法定代表人:王东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婷婷,北京市营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隆基,北京市营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原告北京宝地益联地质勘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地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宝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婷婷、曹隆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宝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偿还宝地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19年10月31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7月31日为3416.88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10月16日,***向宝地公司提出借款,宝地公司向其转账50000元,双方约定于2019年10月30日归还,但***经多次催促拒不归还,故提起诉讼,要求***按照法律规定偿还本金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10月16日,***(借款人)向宝地公司(出借人)出具《借款单》,载明:今有***,借到北京宝地益联地质勘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50000元,将于2019年10月30日归还……同日,宝地公司通过其工商银行账户向***转账50000元。经多次催促,截至庭审之日***尚未归还。
本院认为,根据宝地公司提交的《借款单》、转账记录和微信聊天记录,本院认定宝地公司与***依法成立民间借贷关系,***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偿还借款,现其逾期偿还借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现宝地公司主张***返还借款50000元及自2019年10月31日起的逾期利息,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北京宝地益联地质勘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31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8元,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给北京宝地益联地质勘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文 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何宗遥
书 记 员  陈妮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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