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宝地益联地质勘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宝地益联地质勘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中金银通(北京)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丰民初字第19194号
原告北京宝地益联地质勘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黄寺大街24号院22号楼429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中***(北京)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青塔秀园12号1-10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北京银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天坛东路13号(金坛大厦1103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宝地益联地质勘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北京)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银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北京银都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1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北京银都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四万一千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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