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质科学研究院

沂南县易发矿业有限公司与临沂市公路局探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321民初4571号之一 原告:沂南县易发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县青驼镇西泉头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市公路局,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29号。 诉讼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大海,***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山东省地质科学研究院,住所地济南市历山路52号。 法定代表人:***,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山东睿扬(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龙奥西路1号银丰财富广场D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济南)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8年12月11日以(2018)鲁1321民初4571号民事裁定书,对原告沂南县易发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市公路局、第三人山东省地质科学研究院、第三人**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探矿权纠纷一案中止审理。 经查,本案因被告临沂市公路局申请对日兰高速沂南高里互通立交工程压覆“山东省沂南县大***子陶瓷土探矿权”范围内的探矿权价值进行评估而中止诉讼。现本案各方当事人已经达成调解协议,中止诉讼的事由消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复审理。 审判员  于存学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