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质科学研究院

沂南县易发矿业有限公司与临沂市公路局探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321民初4571号 原告:沂南县易发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沂南县青驼镇西泉头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市公路局,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29号。 诉讼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大海,***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山东省地质科学研究院,住所地济南市历山路**号。 法定代表人:***,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山东睿扬(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龙奥西路1号银丰财富广场D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济南)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沂南县易发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市公路局、第三人山东省地质科学研究院、第三人**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探矿权纠纷一案,因被告临沂市公路局申请对日兰高速沂南高里互通立交工程压覆“山东省沂南县大***子陶瓷土探矿权”范围内的探矿权价值进行评估,本案延期审理,应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于存学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