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321民初4571号
原告:沂南县易发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沂南县青驼镇西泉头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市公路局,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29号。
诉讼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大海,***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山东省地质科学研究院,住所地济南市历山路**号。
法定代表人:***,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山东睿扬(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龙奥西路1号银丰财富广场D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济南)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沂南县易发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市公路局、第三人山东省地质科学研究院、第三人**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探矿权纠纷一案,因被告临沂市公路局申请对日兰高速沂南高里互通立交工程压覆“山东省沂南县大***子陶瓷土探矿权”范围内的探矿权价值进行评估,本案延期审理,应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于存学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