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质科学研究院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鄂0702执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山东神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区鸢飞路626号中友大厦8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山东省地质科学研究院。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神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702民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年9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山东神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0702民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