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质科学研究院

某某与山东省地质科学研究院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612执1173号
申请人***。
被执行人山东省地质科学研究院,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山路52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牟高民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省地质科学研究院的银行存款6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财产清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