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核工业地质调查院

大悟县盛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湖北融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柯岑商贸有限公司等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孝感中民保字第00007号
原告大悟县盛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园林一路。
法定代表人夏功艳,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湖北融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乾坤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周熙杰,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湖北柯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体育西路特1号。
法定代表人周熙杰,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湖北省核工业地质局。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宝成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朱丹平,该局局长。
被告周熙杰。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悟县盛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融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柯岑商贸有限公司、湖北省核工业地质局、周熙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悟县盛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湖北融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柯岑商贸有限公司、湖北省核工业地质局、周熙杰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的财产。湖北盛泰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财产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大悟县盛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湖北融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柯岑商贸有限公司、湖北省核工业地质局、周熙杰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的财产;
二、将湖北盛泰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孝感市城站路怡景嘉园1幢、2幢房屋予以查封(房产证号为:孝感市房权证字第××号、孝感市房权证字第××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龚 敏
审 判 员  陈 伟
代理审判员  姜跃平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熊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