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5民辖终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邵新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宝庆西路神滩社区。
法定代表人:付建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沙中核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德雅路824号。
法定代表人:梁昕晔,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湖南邵新公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长沙中核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2018)湘0528民初17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湖南邵新公路有限公司上诉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属于两种不同的案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的范畴,并未包括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在未有法律明确规定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也属于专属管辖之前,本案仍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审理。
长沙中核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未予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工程监理是指工程监理单位根据发包人的委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的建设工程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合同,对承包人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发包人对工程建设过程实施监督的专门活动。由此可见工程监理行为应在施工项目所在地履行,其合同履行地在工程项目所在地。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未明确规定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属于专属管辖,但因本案合同的履行地为工程项目所在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审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湖南邵新公路有限公司上诉认为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要求将本案移送至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吴跃辉
审 判 员 袁文革
审 判 员 康 洁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陈 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