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中核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长沙中核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湖南邵新公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528执3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长沙中核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万家丽中路喜盈门范城A栋7楼。
法定代表人:梁昕晔,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章再福,男,196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系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湖南邵新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宝庆西路神滩社区。
法定代表人:付建平,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长沙中核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邵新公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新宁县人民法院2019年4月10日制作的(2018)湘0528民初17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长沙中核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执行。
2021年4月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邵新公路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3月29日向申请执行人长沙中核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分别于2021年3月29日、7月14日提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含保险、工商、税务、车辆、银行、证券、网络资金),发现被执行人湖南邵新公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合计有在先执行案件冻结的存款8,000余元。另未发现其他财产信息。
本院向邵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湖南邵新公路有限公司的不动产登记状况,没有发现湖南邵新公路有限公司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本院向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湖南邵新公路有限公司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发现湖南邵新公路有限公司名下住房公积金余额257.37元。
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有关被执行人在湖南省交通运输厅有预期收入线索进行核实,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回函称湖南邵新公路有限公司及其母公司泰邦基建发展有限公司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对湖南省交通运输厅提起仲裁,但湖南邵新公路有限公司及其母公司泰邦基建发展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1月9日向上述仲裁委员会提出中止仲裁申请,恢复仲裁日期目前尚不明确。因为目前无仲裁结论,所以被执行人在湖南省交通厅有无预期收入尚处于未知状态。申请执行人应密切关注该仲裁动向并及时向本院反馈有关结果,以便恢复本案执行。
本院在对邵阳市交通运输局进行执行情况调查中发现被执行人湖南邵新公路有限公司系因投资建设邵新公路期间国家取消二级公路收费,导致该工程尚未完工即撤出施工,而相关部门也未就该处工程已完成部分进行相应补偿,从而导致湖南邵新公路有限公司及其母公司泰邦基建发展有限公司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对湖南省交通运输厅提起仲裁。
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冻结湖南邵新公路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账户,冻结期限为12个月,自2021年3月31日起至2022年3月30日止。申请执行人如果需要续冻结,需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交续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向湖南省交通厅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该厅协助扣留被执行人在该厅的目前尚处于不确定状态的预期可得收入。
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限制被执行人湖南邵新公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建平高消费。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要求长沙中核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提供湖南邵新公路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但是长沙中核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未提供出有价值的财产线索。
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以约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长沙中核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告知其因湖南邵新公路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长沙中核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对本院反馈的情况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8月2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本金2,604,242.18元及利息,均未执行到位。经申请执行人长沙中核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唐小冬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万卷
书记员黄唯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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