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中核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长沙中核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湖南省邵新公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528执363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中核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长沙市万家丽中路喜盈门范城A栋7楼。
法定代表人:梁昕晔,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省邵新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宝庆西路神滩社区。
法定代表人:付建平,系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长沙中核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与湖南省邵新公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湖南省邵新公路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湖南邵新公路有限公司在浦发银行66×××4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604242.18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二、冻结被执行人湖南邵新公路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43×××3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604242.18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唐小冬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万 卷
书 记 员 黄唯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