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5民辖终18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德化县阳兴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化县进城大道6号楼501室A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6743808836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闽东南地质大队,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城区。
法定代表人:**开,该大队队长。
上诉人福建省德化县阳兴矿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福建省闽东南地质大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7)闽0526民初14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福建省德化县阳兴矿业有限公司上诉称,一审裁定没有审查即认定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为德化县,属于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福建省德化县阳兴矿业有限公司注册登记的住所地福建省德化县,其主张应将本案移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其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故德化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审裁定驳回其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