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827民初2501号
原告:***,男,1982年11月1日生,满族,个体,住宽城满族自治县。
被告:***,男,1985年12月6日生,满族,住丰宁满族自治县。
被告:*****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双桥区流水沟钟鼓楼**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MA07NDWN6J。
法定代表人杨享兵。
原告***与被告***、*****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许先权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静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