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煤田地质局二二四地质队

江西省煤田地质局二二四地质队与贵州国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贵州国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金沙县长坝乡河边煤矿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1民初1119号
原告:江西省煤田地质局二二四地质队,住所地:江西省分宜县昌山南路23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贵州国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世纪城D组团购物中心1幢2单元6层1号-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贵州国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金沙县长坝乡河边煤矿,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长坝乡双桥村。
负责人:金都。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西省煤田地质局二二四地质队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贵州国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贵州国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金沙县长坝乡河边煤矿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省煤田地质局二二四地质队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省煤田地质局二二四地质队撤回对被告贵州国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贵州国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金沙县长坝乡河边煤矿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275.99元,减半收取13629元,由原告江西省煤田地质局二二四地质队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杨坤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居丽卿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