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赣0922执3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煤田地质局二二四地质队。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万载县鹅峰乡东田苎麻埚煤矿。
法定代表人:甘**。
被执行人:甘**,女。
本院在执行江西省煤田地质局二二四地质队申请执行万载县鹅峰乡东田苎麻埚煤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了(2017)赣0922执39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甘**所有的位于浏阳市劳动路香山国际名苑小区,不动产证号为湘(2016)浏阳市不动产权第××号的房产及冻结了其银行存款574264.4元,现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甘**所有的位于浏阳市劳动路香山国际名苑小区,不动产证号为湘(2016)浏阳市不动产权第××号房产的查封。
二、解除对甘**银行存款574264.4元的冻结。
本裁定自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炜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