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赣0922执39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煤田地质局二二四地质队,住所地:分宜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万载县鹅峰乡东田苎麻埚煤矿,住所地:江西省万载县。
负责人:甘**。
被执行人:甘**,女,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住湖南省浏阳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万载县人民法院(2016)赣0922民初104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万载县鹅峰乡东田苎麻埚煤矿、甘**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万载县鹅峰乡东田苎麻埚煤矿、甘**在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江西省煤田地质局二二四地质队支付施工款556833.4元,案件受理费9369元,并向本院交纳执行费8062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万载县鹅峰乡东田苎麻埚煤矿已于2016年9月22日被注销,也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甘**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标的566202.4元暂无法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9)15号文件第8条第(1)、(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万载县人民法院(2016)赣0922民初10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炜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