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煤田地质局二二四地质队

上诉人格瑞克(郑州)煤层气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西省煤田地质局二二四地质队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终字第89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格瑞克(郑州)煤层气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70年4月15日生。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83年6月28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煤田地质局二二四地质队。
法定代表人:***,该地质队队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州)煤层气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西省煤田地质局二二四地质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8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4年6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郑州)煤层气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
本院认为:上诉人***(郑州)煤层气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格瑞克(郑州)煤层气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