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冶金地质勘查局八一一地质队

华东冶金地质勘查局八一一地质队、许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1102执174号
申请执行人:华东冶金地质勘查局八一一地质队,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龙蟠大道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000486102225E。
被执行人:许凌,男,1974年11月0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
本院在执行华东冶金地质勘查局八一一地质队与许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许凌1471877.3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