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震局工程力学研究所

某某、中国地震局工程力学研究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黑01民终749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6年8月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地震局工程力学研究所,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学府路**。
法定代表人:孙柏涛,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2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中国地震局工程力学研究所退休职工,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0年4月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之潜,男,193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中国地震局工程力学研究所退休职工,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39年5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中国地震局工程力学研究所研究员,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上诉人***、中国地震局工程力学研究所(以下简称地震研究所)因与被上诉人***、君之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8)黑0103民初56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上诉人地震研究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8)黑0103民初5641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地震研究所、***、君之潜、**、***、***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本案由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部门进行了司法鉴定,法院根据两个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作出的损失认定,可是***预交的鉴定费5000元,在判决中未体现由谁承担,显属漏判。二、由于遭受到损失,家中不能居住,***全家在外租房居住,***在一审已将租房协议和租金交付的证据提交法庭,但原审判决中并未提到,属于遗漏判项。综上,请求支持***在一审时的诉讼请求。
针对***的上诉,,地震研究所辩称一审判决对鉴定费及租金未予认定是正确的。
针对***的上诉,***辩称,没有具体意见。
针对***的上诉,***辩称,没有具体意见。
**、***、***未发表答辩意见。
地震研究所上诉请求:撤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8)黑0103民初564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原审认定事实不清。1.一审判定责任人为地震研究所,无任何依据;2.一审认定该楼宇排水堵塞部位为公共部位与事实不符,,地震研究所无法定义务又无约定义务管理所以没有责任。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一审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判决地震研究所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对于本案地震研究所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地震研究所在没有任何义务的情况下完全基于助人为乐帮助该楼宇解决一些现实问题,不应承担产生的法律责任;2.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判决。综上,请求支持地震研究所的上诉请求。
针对地震研究所的上诉,***辩称,涉案的房屋原产权单位是地震研究所,房改后地震研究所还应负有管理责任,没有明确谁来管,即为弃管,弃管也有责任,所以对地震研究所的上诉不认可,认为一审判决在确认其承担责任处是正确的。
针对地震研究所的上诉,***辩称,一审判决正确。
针对地震研究所的上诉,***辩称,一审判决正确。
**、***、***未发表答辩意见。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地震研究所、***、君之潜、**、***、***连带赔偿漏水造成的经济损失45,877元;2.鉴定费5000元及诉讼费由地震研究所、***、君之潜、**、***、***承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系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楼****权利人;***系该楼座单元201室权利人,**系该楼座单元301室权利人,***系该楼座单元401室权利人,***系该楼座单元501室权利人,*之潜系该楼座单元601室权利人,与***均系邻居;该楼座为地震局研究所家属楼,未设立物业管理单位,楼座公共设施由地震局研究所后勤管理中心负责管理。楼座排水管线部设状态为201室至601室共用一根主排水管道,至201室下端横向引流一处排水管道接通外部窨井,101室自用一处与外部窨井接通的排水管线。2018年2月春节前后,101室及201室居住人员均外出过春节,室内无人。同月14日(农历腊月二十九),201室卫生间发生排水管道返水,水势经201室滴漏至101室,造成两房屋水浸财产损失。101室受托照料房屋的邻居在早上发现棚顶漏水后,经联系***与地震研究所后勤部门,三方均指派人员到场处理漏水事故,,地震研究所到场人员经在楼座外部窨井处对**横向引流排水管进行疏通作业最终畅通管道,止住返水。参与管道疏通作业的维修工任某亮为地震研究所当庭作证述明:其从事管道维护工作已有19年经验,当日掀开窨井盖后发现2至6楼排水管线横向引流管与窨井相连处存在上冻现象,其与另一工友用15公分左右的塑料管进行1小时左右的捅击排障,方疏通管道。诉讼中,***就漏水导致的财产损失定价向一审法院提出司法鉴定申请,一审法院依法启动鉴定程序,选定黑龙江远州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组织装饰装修损失定价鉴定,黑龙江利瑾海纳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组织物品损失定价鉴定;该两家鉴定机构分别于2019年1月9日、1月30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分别认定:101室装修损失修复费用为10,572.36元、物品损失价格为2032元。***支付两家鉴定机构鉴定费合计5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各方的诉辩主张,对于2至6楼横向引流排水管堵塞导致201室下水管道返水造成涉案漏水事故的事实均无异议,双方围绕堵塞原因系丢弃杂物堆积所致还是冻结冰体所致争执不下,此点即系本案认定责任主体争点的关键所在。对此,涉案漏水事故原始现场虽已不在,但并非不能通过查明案情结合客观常识予以判断。地震。地震研究所申请出庭作证的证人任某系亲身经历管线疏通作业的工作人员证陈述明确表明窨井与2至6楼横向排水主管道接口处存在结冻现象,结合其用15公分左右塑料款进行长达1小时捅击作业方疏通管道的事实,足以认定导致201室排水管线返水的原因在于楼座外部排水管线存在上冻所致。一审法院基于此节认为,地震,地震研究所对于其辖区家属楼在未设立物业管理单位的情况下应就家属楼公共部位进行管理,此管理职责因涉及家属楼众多居民,显然具有社会公益性,地震,地震研究所作为实际履行物业职责的管理单位未收取物业费用为由主张免责,有悖社会诚信,违反其公益管理职责,一审法院对此免责观点不应采纳。地震。地震研究所作为漏水房屋所属家属楼公共设施管理单位就冬季窨井部排水管道口上冻隐患及时注意并进行清理,造成201室排水管线返水腌泡101室,依法应付管理过错责任,对漏水导致的101室经济损失进行赔偿。一审法院根据涉案两家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认定101室漏水淹泡导致的装饰装修损失及物品损失合计为12,604.36元(10,572.36+2032),地震,地震研究所应按此数额履行赔偿义务***、君之潜、**、***、***承的赔偿责任问题,从上述一审法院认定的漏水成因可见,***、君之潜、**、***、***承对于排水管线上冻无应预见及维护义务,地震,地震研究所亦无充分有效证据证实管线上冻系其他被告所为奇方与地震研究所主张***、君之潜、**、***、***承承担赔偿责任,欠缺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判决如下:一、地震、地震研究所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经济损失12,604元;二、对***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7元,***负担832元,地震,地震研究所负担115元div>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地震研究所提交如下证据:证人公某证人证言。拟证明:12号楼下水的问题。2楼漏水至1楼,是公某帮着干活,疏通下水。接到电话称漏水,公某和另外一个工人去的,去***家看了一下,称楼上漏水,公某打开下水道能看到出户管,后来疏通发现是管堵了。***对该证据质证认为:首先证人并不能清楚地证明地震研究所之前是不是对涉案房屋负有物业管理的职责,再有证人已经明确表述事发当天并非***家房屋管道发生问题才导致漏水,所以证人的证言无法证明地震研究所是不是对该房屋弃管造成的管理不善。***对该证据质证认为:该证人证言不真实。管道堵塞具体位置不可能不通过检查就判断出位置,并且也不符合一般检查的常理。应该从最底下一个检查口往下探,探堵塞的地方,才知道是在哪,这个是不合常理,除非其到了窨井里后,马上发现不是堵而是冻了。其采取的一些解冻的方式,才可能达到现在这种效果,这不管是判断还是一种推理,都是符合常理和常识的。***对该证据质证认为:该证人证言不真实,当时***也是听到是冻了才堵的。**、***、***未发表质证意见。
对地震研究所二审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证人公某系地震研究所的工人,与地震研究所存在利害关系,因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对该证据的证明力本院不予认定。
***、***、*之潜、**、***、***二审期间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认定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居住的案涉小区处于地震研究所院内,本系地震研究所自管的家属区,现房屋虽经买断,但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亦未对外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为该小区的客观现状。故依该小区的历史沿革及现状而言,地震,地震研究所当然对该区域的物业继续负有管理基础服务的义务。地震。地震研究所关于未订立物业服务合同取物业费,不应承担物业管理义务的抗辩主张,有违该居住区域物业管理的历史由来,本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均认可的事实为案涉的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29号12号楼1单元2至6楼排水管线横向引流管与窨井相连处堵塞,引发该单元201室卫生间发生排水管道返水,导致***居住的101室被渗漏、浸泡。因堵塞之处为该区域的共有部分,无论是杂物堵塞还是冰冻堵塞,负有物业管理责任的地震研究所均负有清掏疏通、保持通畅的义务,故***居住的案涉房屋被渗漏、浸泡的损害事实发生,系地震研究所疏于履行上述义务导致,本身具有过错,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应当对***承担侵权责任。一审法院判决地震研究所对给***造成的装饰装修损失和物品损失予以赔偿正确。关于***在一审诉讼请求中包含的因漏水导致另行租赁房屋的租金损失部分,因其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租赁房屋事实的实际发生以及租金数额,故一审判决虽未单独予以论述,但在判决主文中一并予以驳回,不构成未作审理,本院对此不予调整。
综上所述,***、中国地震局工程力学研究所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47元,由***负担832元、中国地震局工程力学研究所负担115元。鉴定费5000元,由中国地震局工程力学研究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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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