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1民终66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省有色金属和核工业地质勘查局地质矿产勘查院,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宝山南路564号。
法定代表人:苏之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久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露,贵州久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圣杰煤炭供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江路(香江花园琴韵台)8栋11层34号。
法定代表人:付祖喜。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省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延安东路37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省外商投资企业物资供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延安东路37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物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7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星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星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广电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南路36号2楼。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贵州省有色金属和核工业地质勘查局地质矿产勘查院因与被上诉人贵州圣杰煤炭供销有限公司、贵州省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外商投资企业物资供销有限责任公司、广西物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广电实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9)黔0103民初27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9)黔0103民初277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贵州省有色金属和核工业地质勘查局地质矿产勘查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235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朱红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