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有色金属和核工业地质勘查局地质矿产勘查院与贵州圣杰煤炭供销有限公司、贵州省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外商投资企业物资供销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广电实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103民初2780号之一
原告贵州省有色金属和核工业地质勘查局地质矿产勘查院,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宝山南路564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贵州久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圣杰煤炭供销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江路(香江花园琴韵台)8栋11层34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贵州省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延安东路37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贵州省外商投资企业物资供销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延安东路37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贵州广电实业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南路36号2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贵州省有色金属和核工业地质勘查局地质矿产勘查院与被告贵州圣杰煤炭供销有限公司、贵州省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外商投资企业物资供销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广电实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做出(2019)黔0103民初278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告名下的财产,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贵州广电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部分财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贵州广电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银行南明支行132035568874账户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