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辽0921民初215号
原告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农村经济发展局,机构地址,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雷志学,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职工。
委托代理人***,辽宁晨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佳源土地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宁山中路42号(1—13—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66年2月20日生,汉族,现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
被告***,男,1966年2月22日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赤峰市。
原告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农村经济发展局与被告沈阳佳源??地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农村经济发展局委托代理人***、***,被告沈阳佳源土地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农村经济发展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农村经济发展局与被告沈阳佳源土地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签订的《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项目合同书》;2、请求判令被告沈阳佳源土地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返还原告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农村经济发展局支付的773869.60元费用;3、请求判令被告沈阳佳源土地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774822.00元;4、请求被告***返还原??相关原始资料及部分工作成果资料。事实和理由:原告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农村经济发展局与被告沈阳佳源土地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9日签订一份《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项目合同书》,约定,由被告沈阳佳源土地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为原告完成阜蒙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内外业调查、实地测绘、内业数据整理及数据库建设等工作。该合同第14条特别约定,“当发生以下情况时,视为乙方(被告沈阳佳源土地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违约,甲方(原告)有权终止合同,并由乙方赔偿损失,返还全部费用,并按合同约定金额30%支付违约金。(1)乙方擅自将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转包给第三方的”。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于2016年8月26日向被告沈阳佳源土地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支付??773869.60元的项目费用。在原告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农村经济发展局与被告沈阳佳源土地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签订合同4天后,被告沈阳佳源土地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就违背合同约定,擅自将合同全部项目转包给无任何资质的***,已构成严重违约。另外,原告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农村经济发展局与被告沈阳佳源土地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签订的《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项目合同书》第二条第10款约定,“本项目原始成果、中间成果、最终成果全部归甲方(原告)所有,应严格保密,未经甲方允许,乙方(被告沈阳佳源土地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不得向第三人提供。同时,为开展工作需要,由甲方、乡镇、国土等相关部门提供给乙方的资料,乙方有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方提供”。因被告沈阳佳源土地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将??项目转包给***,向***提供了相关资料,***完成了部分工作成果,掌握了原告的秘密资料,其可能泄露政府机密,给政府造成损失。
被告沈阳佳源土地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辩称,被告沈阳佳源土地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没有分包转包,被告沈阳佳源土地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签订的合同无效,被告沈阳佳源土地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要求继续履行其与原告签订的合同。
被告***辩称,支付***工作对价***同意交付工作成果。
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9日,原告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农村经济发展局与被告沈阳佳源土地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签订一份《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项目合同书》,双方约定,由被告沈阳佳源土地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为原告完成阜蒙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内外业调查、实地测绘、内业数据整理及数据库建设等工作(具体内容以工作明细表为准)。该合同总价为2449409.96元。双方在该合同第14条约定,“当发生以下情况时,视为乙方(被告沈阳佳源土地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违约,甲方(原告)有权终止合同,并由乙方赔偿损失,返还全部费用,并按合同约定金额30%支付违约金。(1)乙方擅自将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转包给第三方的”。该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沈阳佳源土地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支付测绘费773869.60元。2016年5月13日,被告沈阳佳源土地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签订《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项目合同书》,被告沈阳佳源土地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将其与原告签订的??同的权利义务转包给***。该合同签订后,被告沈阳佳源土地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给付***测绘费22万元,借给***三套测绘仪器和一套台式电脑,***按照其与被告沈阳佳源土地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的约定完成了大部分测绘工作。2017年,被告沈阳佳源土地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要求***交付工作成果,***以被告沈阳佳源土地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未按约支付其承包款为由拒绝交付。沈阳佳源土地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要求,1、解除双方签订的测绘合同;2、返还测绘款22万元;3、返还***借用的三套测绘仪和一套台式电脑;4、交付工作成果。本院判决,1、沈阳佳源土地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签订的《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项目合同书》无效;2、***于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沈阳佳源土地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测绘款22万元及三套测绘仪和一套台式电脑;3、驳回沈阳佳源土地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该案进入二审程序。
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农村经济发展局与被告沈阳佳源土地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签订的《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项目合同书》,被告沈阳佳源土地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签订的《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项目合同书》,本院(2017)辽0921民初1729号民事判决书等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本院庭审质证和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告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农村经济发展局与被告沈阳佳源土地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签订的《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登记颁证工作项目合同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根据原告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农村经济发展局与被告沈阳佳源土地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签订的《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项目合同书》中关于被告沈阳佳源土地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违约条款的约定,被告沈阳佳源土地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将其与原告签订的合同的权利义务转包给***的行为对原告构成违约,其应按照其与原告的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原告的解除合同、返还费用、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以其与被告沈阳佳源土地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的保密条款为依据,以***可能泄密为由要求***向其交付相关原始资料和部分工作成果资料的诉讼请求,不符合合同相??性原则,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2016年5月9日原告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农村经济发展局与被告沈阳佳源土地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签订的《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项目合同书》。
二、被告沈阳佳源土地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返还原告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农村经济发展局测绘费773869.60元,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履行。
三、被告沈阳佳源土地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阜新??古族自治县农村经济发展局违约金774822.00元元,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履行。
四、驳回原告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农村经济发展局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738元,由被告沈阳佳源土地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