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内0602执4181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省第十地质大队。
地址:辽宁省。
法定代表人:***,系该地质队的大队长。
被执行人:内蒙古凯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东胜区。
法定代表人:**中,系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辽宁省第十地质大队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凯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8)内0602执418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郝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