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第十地质大队

申请执行人辽宁省第十地质大队与被执行人清原鸿盛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辽0423执437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省第十地质大队。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大队队长。
被执行人:清原鸿盛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辽宁省第十地质大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清原鸿盛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申请轮候查封了清原鸿盛矿业有限公司的Txxxxx号探矿权,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韩帅
人民陪审员高巍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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