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攀枝花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成都博城建筑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与四川省攀枝花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402民初3537号
原告:成都博城建筑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有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三街218号1栋1单元16层16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567165017T。
法定代表人:程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兴全,中豪律师集团(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0510899663。
被告:四川省攀枝花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炳草岗新华街一村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2043519887。
负责人:缴放。
成都博城建筑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与四川省攀枝花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立案。原告成都博城建筑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冯元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梁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