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402民初2664号
原告:四川攀枝花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攀枝花市东区炳草岗新华街一村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2043519887。
法定代表人:陈剑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悦,女,199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攀枝花市东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攀枝花市东区人民街29-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7847456751。
法定代表人:陈东武,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攀枝花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攀枝花市东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攀枝花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攀枝花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欧阳梅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窦薇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