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攀枝花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四川攀枝花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攀枝花市天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402民初3124号

原告:四川攀枝花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炳草岗新华街一村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2043519887。

法定代表人:陈剑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悦,女,199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攀枝花市天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街29-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711831329P。

法定代表人:代均。

原告四川攀枝花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攀枝花市天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四川攀枝花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明确表示其不交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攀枝花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冯元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严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