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攀枝花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攀枝花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402民初177号

原告:***,男,194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连峰,四川民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四川攀枝花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炳草岗新华街一村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2043519887。

法定代表人:陈剑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四川川滇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本院在审理***与四川攀枝花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关于劳动争议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审判长  陆太林

审判员  龚大彬

审判员  贾幼蔓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宋邦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