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402民初177号
原告:***,男,194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连峰,四川民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四川攀枝花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炳草岗新华街一村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2043519887。
法定代表人:陈剑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四川川滇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本院在审理***与四川攀枝花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关于劳动争议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审判长 陆太林
审判员 龚大彬
审判员 贾幼蔓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宋邦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