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区域地质调查队

北京市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总公司四川分公司与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区域地质调查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823民初1004号
原告:北京市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总公司四川分公司。营业场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北路三段109号208室。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天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区域地质调查队。住所: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通济桥下街***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市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总公司四川分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区域地质调查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北京市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总公司四川分公司于2018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市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总公司四川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市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总公司四川分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4394元,减半收取2197元,由原告北京市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总公司四川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胡卫红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贾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