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区域地质调查队

成都市川地物探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区域地质调查队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16民初6***9号
原告:成都市川地物探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英,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区域地质调查队,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成都市川地物探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区域地质调查队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0日立案。原告成都市川地物探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川地物探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市川地物探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89元,由原告成都市川地物探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