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源泉国土资源勘查设计有限公司

苍穹数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黑龙江源泉国土资源勘查设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5民初18256号 原告:苍穹数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四路29号1幢8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源泉国土资源勘查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165号609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繁洁,黑龙江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苍穹数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苍穹数码公司)与被告黑龙江源泉国土资源勘查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泉勘查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 苍穹数码公司诉称,2018年12月31日,苍穹数码公司与源泉勘查公司签订《软件销售合同》,约定:源泉勘查公司向苍穹数码公司购买苍穹不动产信息系统产品,产品总价为人民币875550元,支付方式为分期支付: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额的20%;完成部分系统安装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额的40%;完成余下系统安装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额30%;剩余合同额的10%作为质保金,自验收完成后12个月后退回。2018年12月31日,苍穹数码公司与源泉勘查公司签订《软件销售合同》,约定:源泉勘查公司向苍穹数码公司购买苍穹不动产信息系统产品,产品总价为人民币757100元,支付方式为分期支付: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额的30%;完成部分系统安装后支付合同额的30%;完成余下系统安装后支付合同额30%;验收合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额10%。2019年6月28日,苍穹数码公司广河县不动产数据整合项目、永靖县不动产登记项目经源泉勘查公司验收通过。2019年12月31日,苍穹数码公司向源泉勘查公司发送的《项目询证函》中明确表达源泉勘查公司对苍穹数码公司的债务明细,源泉勘查公司加盖公章予以认可。2022年3月17日,苍穹数码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源泉勘查公司支付合同价款1632650元及相应的利息。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源泉勘查公司明确认可其分别于2018年6月28日中标“广河县不动产数据整合工作服务”项目,于2018年5月16日中标“永靖县国土资源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项目。而二个项目实施由苍穹数码公司和甘肃伟业测绘有限公司完成。为了向苍穹数码公司支付剩余1632650元款项,源泉勘查公司才与苍穹数码公司签订两份软件销售合同。并希望苍穹数码公司以基本事实为依据,起诉源泉勘查公司等。经本院审理认为:苍穹数码公司之所以签订《软件销售合同》的真实目的是为了获取苍穹数码公司完成广河县、永靖县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项目应得的相应报酬,即使案涉《软件销售合同》系真实的合同,但其合同内容也并非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亦应认定为无效。若苍穹数码公司认为源泉勘查公司应就广河县、永靖县两个不动产登记项目向其支付相应工程款项,应依据双方真实的法律关系另行处理。综上所述,苍穹数码公司确实与源泉勘查公司存在关于数据整合项目实施的合同关系,且源泉勘查公司亦明确认可该广河县、永靖县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项目由苍穹数码公司施工,且尚欠款项为1632650元。并且上述事实已经法院查实。现源泉勘查公司至今未付苍穹数码公司上述合同款项,苍穹数码公司为保护自身利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请求判令源泉勘查公司向苍穹数码公司支付欠付的合同价款1632650元;2.请求判令源泉勘查公司以1545095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2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以87555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2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向苍穹数码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3.请求判令源泉勘查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源泉勘查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当由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广河县人民法院或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永靖县人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宜。其理由如下:苍穹数码公司诉源泉勘查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8条约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第28条规定: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源泉勘查公司与苍穹数码公司之间因施工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项目工程发生的纠纷,该工程项目较为特殊,其中包括实地测绘、踏查及地理信息数据库建设,该工程实际属于不动产权利确认的前期工程和辅助工程,更确切的说该工程是不动产权利确认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其工作范围与不动产确认物权紧密联系,虽然不是不动产交付,但该工程与不动产确认实际紧密关联,因此,无论是从不动产权利确认物权纠纷考虑,还是从合同实际履行地考虑,该案件由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广河县人民法院或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永靖县人民法院审理较为妥当。再有,如将该案件移送合同实际履行地人民法院审理,将有利于受诉法院利用就地优势,便于前往现场及向当地国土局了解案件客观事实,更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审理。综上,请求法院将案移送至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广河县人民法院或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永靖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苍穹数码公司提交的《软件销售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可向甲乙双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苍穹数码公司的注册地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属本院管辖。即便如源泉勘查公司所述,上述合同并非其公司签订,与双方实际的法律关系无关,但本案的争议标的即苍穹数码公司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内容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即苍穹数码公司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此,无论是依据协议管辖的约定,还是依据合同履行地,本院受理本案均无不当,源泉勘查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的理由,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黑龙江源泉国土资源勘查设计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黑龙江源泉国土资源勘查设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瑶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