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黑0103执215号
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男,1960年6月2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被执行人黑龙江源泉国土资源勘查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165号609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二初字第48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黑龙江源泉国土资源勘查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黑龙江源泉国土资源勘查设计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152200元,承担执行费13400元,申请执行人放弃其他执行请求,申请案件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二初字第4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