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核工业勘查技术总院

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省核工业勘查技术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203执286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友谊北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104366517F。

法定代表人:李云霄。

被执行人:安徽省核工业勘查技术总院,住,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漳河路**核工大厦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000485122582M。

法定代表人:邓舜喜。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皖02民终22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安徽明宇建筑设备租赁安装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省核工业勘查技术总院银行存款1411501.83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双根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王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