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203执286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友谊北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104366517F。
法定代表人:李云霄。
被执行人:安徽省核工业勘查技术总院,住,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漳河路**核工大厦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000485122582M。
法定代表人:邓舜喜。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皖02民终22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安徽明宇建筑设备租赁安装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省核工业勘查技术总院银行存款1411501.83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双根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王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