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核工业勘查技术总院

安徽省核工业勘查技术总院、芜湖云飞五交化经营部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202执2000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核工业勘查技术总院,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漳河路8号核工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000485122582M。

法定代表人:邓舜喜,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乘弘,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芜湖云飞五交化经营部(嘉宝莉油漆店),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东郊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0202600049951。

经营者:许云飞,男,197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安徽省核工业勘查技术总院与芜湖云飞五交化经营部、许云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皖0202民初88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5月15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腾空位于芜湖市镜湖区××路××号××房,给付至申请执行之日止占用房屋费用100450元。

本案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直接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等执行材料,被执行人向本院报告了其财产;

2、已督促被执行人腾空了上述房屋并已交付申请执行人。

3、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网络查控发现少量存款,已冻结504.11元;未发现证券、公积金等可供执行财产;

4、被执行人有位于镜湖区××#楼××房屋,本案已查封,基于本案标的较小,暂不宜处置上述房屋。

5、2020年11月30日对被执行人下达拘留决定书,并查封扣押其所有的皖BJ××××小货车,被执行人称其因今年经营困难,其妻子患重病急需用钱,确无能力一次性付清,基于上述状况,被执行人承诺并给付2万元后,本院暂时将扣押车辆返还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并承诺2021年11月30日前付清余款。

6、到被执行人现经营地调查,未发现财产线索。

7、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公开。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与其进行了约谈,申请执行人未明确表示意见。

综上所述,基于被执行人的实际状况,现被执行人承诺按期限还款。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张斗胜

执行员  潘井东

执行员  王 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苏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