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202执1045号之十四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核工业勘查技术总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000485122582M,住所地芜湖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漳河路**核工大厦。
法定代表人:邓舜喜。
被执行人:芜湖市大西洋摄影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200MA2P22106G,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东郊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54年03月08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镜湖区。
本院在执行××人××核工业勘查技术总院与××西洋摄影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3月26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芜湖市大西洋摄影中心、***的银行存款,现根据执行需要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钱萍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李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