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核工业勘查技术总院

安徽省核工业勘查技术总院、芜湖市大西洋摄影中心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202执1045号之十二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核工业勘查技术总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000485122582M,住所地芜湖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漳河路**核工大厦。

法定代表人:邓舜喜。

被执行人:芜湖市大西洋摄影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200MA2P22106G,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东郊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54年03月08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镜湖区。

本院在执行××人××核工业勘查技术总院与××西洋摄影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3月26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芜湖市大西洋摄影中心、***的银行存款,现根据执行需要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芜湖市大西洋摄影中心中国建设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钱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李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