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冶金地质勘查局六0四大队

中石化西南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井下作业分公司、四川省冶金地质勘查局六0四大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知识产权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川01民终171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四川省冶金地质勘查局六0四大队。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东路1段***号。
法定代表人:李加海,大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杰,北京万商天勤(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中石化西南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井下作业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金沙江路北侧***号。
负责人:何世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莉,四川环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爽,女,1989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系公司员工。
上诉人四川省冶金地质勘查局六0四大队(以下简称六0四地质队)因与被上诉人中石化西南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井下作业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井下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2017)川0181民初8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六0四地质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杰和被上诉人中石化井下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文莉、夏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六0四地质队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撤销六0四地质队与中石化井下分公司签订的《都江堰温泉1井储层改造测试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3.改判中石化井下分公司返还六0四地质队已支付的145万元工程款及利息(利息暂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自反诉之日计算至返还之日);4.改判中石化井下分公司赔偿六0四地质队为配合储层改造支付购买出水泵、维修费、钻井队协调费等费用168万元。事实和理由:1.本案中中石化井下分公司的合同结算条件尚不成就,一审法院判决六0四地质队向中石化井下分公司支付工程款于不法无据,依法应予撤销。中石化井下分公司尚未履行完整的合同约定结算义务,即提供井口出水量检测资料,涉案工程尚欠缺确定结算方式的井口出水量检测数据,工程价款依合同约定尚不具备结算条件。2.一审法院对中石化井下分公司欺诈、误导六0四地质队签订施工合同的相关证据《都江堰温泉1井完井工程设计、热储层评估及改造技术服务合同》(以下简称《技术服务合同》)和根据该合同出具的《温泉1井储层改造测试方案论证》(以下简称《方案论证》)以及司法鉴定报告等证据认定错误,任意曲解《技术服务合同》的目的,对于专业问题不采信专家以及鉴定机构意见,对于鉴定机构明确中石化井下分公司存在欺诈和误导的鉴定结论,认为与双方签订合同时的目的、实际事实不符,纯属断章取义,逻辑混乱,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公正裁决。
中石化井下分公司答辩称,1.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工程已经六0四地质队确认施工完毕且已交付,本案并不存在六0四地质队所称的合同结算条件尚不成就的情况。2.《施工合同》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可撤销的情形,中石化井下分公司既无欺诈的故意,也未实施欺诈行为,不存在法定可撤销的情形,且六0四地质队撤销合同的请求已过除斥期间,六0四地质队主张返还已支付的145万元工程款及利息没有法律及合同依据。3.专家评价意见、鉴定意见与本案合同目的及事实不符,不应采信。《施工合同》中双方将可能出现的风险与工程价款挂钩,充分表明双方对出水量均不确定,而专家评价意见、鉴定意见均是以六0四地质队作出产能承诺为前提。六0四地质队作为专业的冶金地质勘察单位,应当知道油气水资源的勘探开发是高风险、高投入行业,一份十万元的技术服务合同与六0四地质队前期已经进行的钻井、录井、测井等上千万元的总体投资完全不匹配。技术服务合同和施工合同属于两个独立的合同关系,鉴定意见对《方案论证》的科学性、客观性进行鉴定与施工合同没有关系。4.六0四地质队所主张的“为配合储层施工改造支付的费用”不在施工合同约定的工艺范围内,对此产生的费用与中石化井下分公司无关。综上,六0四地质队的上诉意见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石化井下分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六0四地质队支付中石化井下分公司欠付费用2736317.15元(设计费用40000元,合同内工程费用1450896元,合同外工程费用1245421.15元);2.判令六0四地质队支付中石化井下分公司违约金244832.58元。
六0四地质队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判令撤销六0四地质队与中石化井下分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2.判令中石化井下分公司返还六0四地质队已支付145万元工程款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起诉日起计算至工程款退还之日止);3.判令中石化井下分公司承担六0四地质队为配合储层施工改造支付的购买深浅油泵、维修费、钻井队协调费等共计168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2015年6月24日,六0四地质队作为发包方与中石化井下分公司作为承包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约定:六0四地质队根据都江堰温泉1井勘探开发工作的需要,同意中石化井下分公司都江堰温泉1井完井工程设计、热储层评估及改造技术服务工作,中石化井下分公司表示对六0四地质队提出的任务要求完全接受,能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和安全规范、技术要求,按期完成任务。项目名称:都江堰温泉1井完井工程设计、热储层评估及改造技术服务。设计单位:中石化井下分公司。项目承包范围:根据都江堰温泉1井钻井、录井、测井、固井资料对都江堰温泉1井热储层的有效性进行科学、客观的评估;对都江堰温泉1井的完井工程进行设计及施工(施工另签合同);经综合分析、评估后对有效热储层进行改造方案设计及施工组织(施工另签合同);对改造热储层的效果进行评估;本合同的有关条款和六0四地质队的指令或任务书。工期要求:合同签订日起5天内完成合同项目承包范围工作内容。工程设计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中石化井下分公司应严格按照任务书、国家、行业和企业标准、规范、技术要求编写设计和施工组织方案;中石化井下分公司在工程设计初稿编写完成后,应有六0四地质队复审,并根据评审意见进行修改,得到六0四地质队认可后方可出具正式的都江堰温泉1井完井工程设计、热储层评估及改造设计和施工组织方案。费用和支付方法:费用双方商定,合同费用100000元(含税,大写壹拾万元整);支付方法为提交正式设计和方案前,六0四地质队需要支付合同金额60%,最终设计和方案提交后30天内支付剩余合同约定价款。2015年7月6日,六0四地质队通过中国银行广元人民路支行向中石化井下分公司转款60000元(支付设计费用)。
二、2015年6月26日,中石化井下分公司井下工艺研究所编制《温泉1井储层改造及测试方案论证》,其内容为:1.项目背景。1.1区域构造特征;1.2区域地层特征;1.3区域水文地质特征。2.本井基础数据。2.1井位及钻井数据;2.2井身结构数据;2.3油层套管数据;2.4井斜及井径数据;2.5钻遇地层划分;2.6固井质量;2.7目的层显示情况。3.增产潜力分析及改造层段优选。3.1增产潜力分析。都江堰地处龙门推覆构造带中断,区域内断层发育,从第三系到深层须家河组地层裂缝发育,为地下水的补给与渗流提供了有力的通道条件。温泉1井处于都江堰玉堂向斜,构造位置较低,由于地下水与油气的比重或重力差异,油气一般向构造的高部位聚集,而地下水大则多向构造的低部位渗聚。并且周边水系发达,河流与灌溉水系纵横,年降雨量大,为该区地下水的补给与聚集提供了重要的水源。因此温泉1井具有地下水聚集的有利条件。同时,同样受龙门山地质和水文条件影响的都江堰毗邻地区-汶川、理县、安县等地均发现和开发了地热水,分别发展了汶川观音庙温泉、理县甲司口温泉和罗浮山温泉旅游区。据此判断,都江堰温泉1井在第三系到侏罗系自留井组应具有丰富的地下水资源,受地热影响或加温,地下水温较高,可望获得地热水的产出。3.2虽然都江堰温泉1井尽管测井解释的含水饱和度普遍很高(大多数井段均为100%),但钻完井后并未温泉水产能。都江堰地区位于构造复杂的龙门山中段,地下水圈闭富集特征异常复杂,加上地层岩石致密化程度高,孔隙度和渗透率变化范围大,岩石物性非均质性强,直井钻获水层的难度较大,即使在井眼附近钻遇水层,也可能由于以下原因导致未获温泉水产能:(1)近井带污染。钻井使用了聚合物防塌和磺防塌钻井液体系,存在污染近井带的可能,导致水层无能与井筒有效连通。(2)井筒未与水层、含水裂逢连通。因储层岩石致密化程度高而连通性差,导致井筒未能连通水层,致使该井完钻后并未获得地下水的产出。(3)储层未与井筒连通。套管完井部分因套管和固井水泥环未连通(未射孔)……
三、2015年7月8日,中石化井下分公司向六0四地质队出具《四川盆地都江堰玉堂温泉1井完井改造测试施工设计》报告,该报告包括:前言;基础数据;施工方案;主要物资设备;井控安全技术要求及应急措施;压裂测试施工步骤;施工技术要求;施工组织方案;物资保障措施;QHSE管理施工要求;设计咨询十个部分及附件。前言部分载明:都江堰温泉1井是京通置业公司在四川盆地都江堰玉堂向斜部署的一口热矿水井(直井),2014年6月14日开钻,2015年4月9日钻至井深4008米完钻,完钻层位侏罗系白田坝组,采用筛管完井。本井钻井目的是开发地热水资源、科学合理综合利用。本井完井后采用空压机气举排液未自喷,分析本井产水目的层可能存在污染堵塞或未沟通裂缝的情况,需通过压裂改造解除污染堵塞、有效沟通裂缝,增加地层的渗流能力。结合本井改造方案论证及甲方意见,优选4个层段进行改造,进一步落实产水情况,为保证施工顺利,做该井改造测试施工设计如下。一、基础数据:1.1井位及钻井数据。井号为都江堰温泉1井;钻井性质勘探井、热矿水井,井位坐标为X:18365253.0;Y:4429736.0;H:739.0m(复测),构造位置为四川盆地都江堰玉堂向斜,地理位置为四川省都江堰玉堂镇,设计井深垂深4000.0m,完钻垂深4008.0m,钻井单位冶金六0四地质队,录井单位台祥录井,开钻日期2014.06.14,完钻日期2015.04.09,补心高度5.5m,完井方式筛管完井。1.2井身结构数据。一开:钻头尺寸444.5mm,井深757.08m;套管程序:套管外径339.7mm,下深755.08m。二开:钻头尺寸311.15mm,井深2400.0m;套管程序:套管外径244.5mm,下深720-2400.0m;聚合物粘度46.0-48.0s,比重1.15-1.16g∕cm³;三开:钻头尺寸215.9mm,井深4008.0m;套管程序:套管外径177.8mm,下深2370-4008m;聚合物粘度80.0-100.0s,比重1.2-1.21g∕cm³。1.3油层套管数据:井段0-755.08m,尺寸339.7mm,钢级N80,壁厚12.19mm,内径315.32mm,抗内压31.4MPa,抗外挤15.6MPa,内容积79.35L∕m;井段720-2400m,尺寸244.5mm(中部筛管),钢级N80,壁厚10.03mm,内径224.44mm,抗内压39.6MPa,抗外挤21.3MPa,内容积39.56L∕m;井段2370-4008m,尺寸177.8mm(筛管),钢级N80,壁厚9.19mm,内径159.42mm,抗内压49.9MPa,抗外挤37.3MPa,内容积19.96L∕m。井筒容积:0-720m57.1m³,720-2370m65.3m³,2370-4008m32.7m³,共155.1m³。1.4井斜及井径数据。(1)井斜情况。本井是直井,测井进行了连续测斜,实测井段为757.08-4001.1m,最大井斜为2.13度,位于3996.8m处,井底闭合位移5.37m。(2)井径情况。二开统计测量井段757.0-2393.3m,平均井径为336.67mm,钻头直径311.15mm,井眼扩大率为8.2%。本井三开裸眼井段进行了连续井径测量,三开统计测量井段2400.0-4000m,平均井径为262.05mm,钻头直径215.9mm,井眼扩大率为21.3%。1.5钻遇地层划分。本井钻遇地层有第四系、白垩系、侏罗系莲花口,遂宁组、沙溪庙组、千佛岩组。根据录井资料、测井曲线特征进行了地层划分。1.6固井质量。一开固井质量较好,水泥位置0-755m(试压10MPa);二开固井质量合格,水泥位置:带帽670-770m,穿鞋:2150-2400m,中间:未固井(筛管);三开未固井(几乎全部筛管)。1.7钻井液漏失情况。无漏失。1.8目的层显示情况。本井综合测量井段757.08-2400m、2400.0-4008.0m,钻遇白垩系、侏罗系莲花口、遂宁组、沙溪庙组、千佛岩组,以侏罗系上沙溪庙组-白田坝组为主要目的层。测井解释了73层储层,总厚度590.8m,其中包括10层水层(其中21号层为裂缝层),厚度141.6m;8层水层(发育裂缝),厚度91.5m;34层含水层,厚度279.8m;1层含水层(发育裂缝),厚度2.6m;18层干层,厚度70.0m;2层含气水层,厚度5.3m。1.9本井目前现状。(1)井口情况。井口装置:目前井口为339.7mm套管升出地面接一法兰盘(35-35MPa),上部安装35-35MPa钻井四通,四通上安装有钻井队35-35MPa双闸板防喷器。(2)井内情况。本井目前井内为清水,下有钻杆及油管的组合管柱至3200m±。最下部未固井的177.8mm筛管段筛管与地层之间每30m下入一个扶正器。1.10地质参数预测。(1)井温预测。本井在二开裸眼段进行了连续井温测井。测量井段为757.08-2387.0m,测值符合地层变化特征,井底温度54.6℃。三开套管中进行了一次井温测井,测量井段为2400.0-4000.0m,测值符合地层变化特征。2750m以后温度缓慢升高,计算的平均地温梯度为2.08℃∕100m,测量的井底温度为81.9℃。对井温测井曲线开展了井温-深度相关关系研究,其结果表明:本井实际地温梯度为1.24℃∕100m,所求得的回归关系式如下:TEMP=0.0124*DEPTH+25.483。(2)地层压力。根据目的层段最深处4008m的钻井泥浆密度1.21g∕cm³,预测储层最大地层压力47.5MPa,按井筒内为全天然气计算,最大关井压力为37.4MPa。二、施工方案。根据本井开发地热水(温泉井)需要,采用原钻机进行通井、试压、换装井口,下作业管柱进行改造,所有改造施工结束后进行测试;测试结束后根据产水情况决定投产方式……
四、2015年7月8日,六0四地质队作为合同甲方与中石化井下分公司作为合同乙方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甲乙双方就都江堰温泉1井储层改造测试施工事宜订立本合同。工程名称:都江堰温泉1井储层改造测试施工。施工区域及井号:都江堰温泉1井。工程内容:根据都江堰《温泉1井完井改造测试施工设计》科学组织施工,合理组织人力、物力、财力按期、安全顺利完工,对技术、质量、安全、进度全面负责;严格按照都江堰《温泉1井完井改造测试施工设计》的施工方案、施工技术要求,施工步骤、施工工艺流程、风险及控制措施等实施。合同价款为4834827元(含税),若工作量变化按照附件2明细进行费用调整。同时经双方共同商议确定,若温泉1井出水稳产后(井下排液后连续试水48小时),井口出水量低于1000方/天(采用经成都市或四川省技术监督局检验合格的水量流量表进行计量,甲方、乙方、最终业主方三方现场计量确认),最终结算工程款按照附件2明细套算调整后的费用的60%结算(例:若最终实际工作量按照附件2明细套算工程费为4834827元,则乙方开票结算工程费用含税2900896元);若温泉1井出水稳产后(井下排液后连续试水48小时),井口出水量大于等于1000方/天(采用经成都市或四川省技术监督局检验合格的水量流量表进行计量,甲方、乙方、最终业主方三方现场计量确认),最终结算工程款按照附件2明细套算调整后的费用的140%结算(例:若最终实际工作量按照附件2明细套算工程费为4834827元,则乙方开票结算工程费用含税6768758元)。甲方下达施工指令,乙方设备人员进场施工开始,甲方向乙方支付30%工程启动款,即支付工程款145万元。中途工序或设计变更,增减施工工序,合同结算价款按实际发生工作量结算;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随意增减工作量;增减工作量必须有甲方签发的书面工作指令或甲方现场监督当场的书面签认,并增减相应的费用。合同价款的结算:乙方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及义务条件最终验收合格后15日内,由甲方相关业务部门验收确认工作量,甲乙双方进行结算金额的确认并双方签字或盖章形成结算确认单,并由乙方出具发票,对合同价款进行一次性支付。如果施工过程中工程量增加,结算原则是以合同报价中相同项的价格为依据,经双方协商后确定最终费用,据实结算。施工周期31天,从2015年7月8日起算,但是施工过程中因方案调整,工作量变更等施工时间顺延。施工工期为31天,从2015年7月8日起算,至测试求产结束止,冲砂时间算在测试求产之后,不算在施工周期内。甲方未按约定付款,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乙方因自身的过错或过失未按本合同约定的工期按时开工、完工的,每延误1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3000元;延误10日以上的,每延误1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该合同附件2为费用预算表,内容为:一、地面配合作业工程费461030元(1.转换法兰,1套,按照50%设备原值摊销,工程费用18720元,按照折旧摊销计算,若甲方需留井,按照设备原值结算;2.防喷器,1口井,按照摊销计算,工程费用35000元;3.采油井口,按照摊销计算,本井作业摊销原值40%,工程费用50310元,按照折旧摊销计算,若甲方需留井,按照设备原值结算;4.作业用油管,6米,按照摊销计算,单段摊销价格2.0万元,本井作业摊销原值30%,工程费用12000元,按照折旧摊销计算,若甲方需留井,按照设备原值结算;5.地面配合测试,30天,6000元/天,全分析等1.0万元,工程费用190000元;6.地面流程固定,1口井,8000元/口井,工程费用8000元;7.地面测试设备及入井油管、采油树等搬迁费,150口井,预计拉运5车次及吊装,工程费用29000元,一次性运迁至井场,完工后搬迁公司基地;8.堵塞器试压,1次,10000元/次,工程费用10000元,单次作业);二、储层改造测试工程费3212153元(1.喷砂射孔枪,8套,40000元/套,按照每施工一段,消耗一套设备计算,工程费用320000元;2.测井定位,1次,35000元/次,工程费用35000元;3.主要改造设备动迁,6次,配备4台改造泵车、1台混砂车、1台仪表车、1台管汇车,工程费用287280元,单边动迁150公里,按照动迁次数收费;4.改造辅助设备动迁,液罐14具,砂罐1套,配合设备等2车次,工程费用88850元,一次性动迁至井场,完工后搬迁;5.改造施工费,施工费用400元/方(按照喷砂射孔泵注量+压裂施工液量+砂量计算总泵注液量收费),工程费用920706元;6.改造材料费1560317元。1)陶粒(高强度),105吨,86MPa陶粒60方,材料采购成本3250元/吨,工程费用341250元。2)陶粒(中强度),95吨,52MPa陶粒57.5方,材料采购成本2831元/吨,工程费用268591元。3)石英砂,48吨,材料采购成本990元/吨,工程费用47520元。4)粉陶,6.6吨,材料采购成本2140元/吨,工程费用14124元。5)改造液,2240方,喷砂射孔液体及改造液396.8元/方,工程费用888832元;三、工程直接费3673183元;四、风险费,工程直接费4%,工程费用146927元;五、管理费,工程直接费2.5%,工程费用91830;六、利润,工程直接费6%,工程费用220391元。工程费用不含税合计4132331元。税费,工程价款的17%,工程费用702496元。工程费用价税合计4834827元。)备注:1.工程费用报价中未考虑返排能力差,增上助排设备及措施工程费用,工期顺延;若采用膜制氮气助排设备作业,设备动复员费1.0万元,作业费4500元/小时,停待费300元/小时,若采用其他措施费用另行约定。2.费用报价中不含甲方提供的所有设备及作业项目费用。如钻机配合作业及费用,人工费、机械费、材料费、环保治理作业及费用,工农关系协调及费用,井场、道路需维护作业及费用。3.费用中不包含施工的水、电费用(发电机费用)。4.费用中不包含都江堰《温泉1井完井改造测试评估》费用。5.费用中不包含投产作业设备及作业等工作及费用,若甲方需乙方承揽,合同及费用另行约定。2015年7月15日,六0四地质队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中石化井下分公司支付1450000元工程启动款。
五、2015年7月9日,中石化井下分公司入场施工。2015年10月12日,中石化井下分公司施工完毕。六0四地质队在中石化井下分公司施工完毕后编制《六0四地质队温泉1井改造测试结算书》一份,详细记载了井下作业公司在施工过程的工程进度、工程内容等情况。该结算书由中石化井下分公司试气投产大队、中石化井下分公司生产管理部签章,并由六0四地质队现场工作人员签属意见:工作日志我单位无专业技术人员核实,属贵单位内部核查内容。我单位能证实按设计和合同实施。2015年10月14日,中石化井下分公司向六0四地质队发出《关于温泉1井改造测试施工认签报告》,载明:温泉1井改造测试施工由中石化井下分公司试气投产大队井下作业六队所承担,现施工已结束。该井施工期间需认签工作量如下:⑴底法兰与套管连接处试压。2015年7月11日西南井控中心采用SPTS-II型试压泵以清水为介质,对底法兰与套管连接处试压至20MPa一次,合格。⑵井控设备租赁。该井施工期间使用70MPa旋塞2只,2FZ18-105型防喷器以满足施工需要,租用时间为2015年7月9日-2015年10月7日共计91天。⑶井口装置、油管、短节租凭。2015年7月9日-2015年10月7日共计91天租赁物资材料材料如下:国产KQ65/70MPa地面流程1套,KQ65/70MPa管汇台1台,两条放喷管线、一条测试管线(包含电子流量计)、双油、单套、一条上罐管线。3-½″TP-CQ吊卡,设计数量为2只,实际完成2只;Φ152mm通井规,设计数量1套,实际完成1套;KQ78/65-70采气树,设计数量1套,实际完成1套;28-70MPa油管头四通,设计数量1套,实际完成1套;35-35MPa×28-70MPa转换法兰,设计数量1套,实际完成1套;锥管挂,设计数量1根,实际完成1根;双公,设计数量1根,实际完成1根;13-5/8″试压堵塞器,设计数量1套,实际完成1套。Φ89mm×6.45mmTP110SSTP-CQ油管,设计数量493根/4683.50m,实际完成393根/4683.50m;Φ89mm×6.45mm110NU调整短节0.2m、0.3m、0.5m、1.0m、2.0m、3.0m共32根,设计数量32根/43.50m,实际完成32根/43.50m。4、循环(解卡)、洗井、冲砂。2015年7月28日采用900型压裂车循环解卡1次5h;2015年8月14日-16日采用900型压裂车洗井、冲砂1次23h。该工程量认签报告经中石化井下分公司签章,六0四地质队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并备注:工程量确认,费用按合同测试原价执行(最终原价)。
六、2015年10月12日,六0四地质队温泉1井工作人员艾克雄向中石化井下分公司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四川省冶金地质勘探局六0四地质队温泉1井项目部借中石化井下分公司井下作业六队物质设备如下:1.Φ89mm×6.45mmTP110SSTP-CQ油管227根(贰佰贰拾柒根)2156m,所有油管丝扣均完好。2.(4+2m³)自动罐浆罐(+电机)一套(完好)。3.3½″TP-CQ油管吊卡2只(贰只)均完好。4.管钳(36″)4把(肆把)均完好(旧管钳)。5.电子流量计一套(+配套接头2个+配套螺栓)均完好……
七、此后,六0四地质队与中石化井下分公司形成《关于温泉1井结算协议会议备忘录》,载明:根据2016年5月26日甲乙双方在中石化井下分公司502会议室协商决定,就温泉1井结算双方达成协议如下:1.2016年6月20日之前对井下工作量进行核定,并签字确认;2.2016年8月20日之前完成对井下井行决算,并于2016年10月20日之前支付所有工程款;3.在2016年8月20日之前归还井下的油管等所有物资,并负责配送至乙方德阳基地。2016年10月25日,中石化井下分公司向六0四地质队发出《关于<温泉1井储层改造测试>工程项目的结算通知函》,载明:六0四地质队,兹有中石化井下分公司于2015年7月8日与贵方签订了《施工合同》,并按合同约定于2015年10月12日完成了该井测试项目;截止目前,贵方尚未对该井工程项目进行结算,同时租借的油管等物资也未归还我公司。为此,我公司在2016年5月26日与贵方就温泉1井试气压裂工程结算事宜达成一致并形成《关于温泉1井结算协议会议备忘录》,而后在2016年9月18日下发了《结算通知函》,希望贵方能在2016年10月1日前完成结算及开票挂账工作,10月20日之前支付所有工程款,但至今贵方仍未开展后期结算程序;有鉴于此,我公司将最后下达温泉1井的结算通知函,请贵方能在2016年11月8日前完成结算及开票挂账工作,11月11日之前支付所有工程款,如若仍未能按期完成,我公司将执行相关法律程序。
八、2016年11月8日,六0四地质队向中石化井下分公司发出《关于“都江堰温泉1井储层改造测试施工”工程项目的工作联系的复函》川冶604函【2016】5号,载明:贵公司10月25日的工作联系函收悉。现将相关事宜回复如下:首先感谢贵公司在本项目的合作与大力支持。虽然我方一直努力与总甲方京通置业公司协商办理工程结算事宜,但由于该项目的特殊性,至今未办理完毕,希望贵方理解。按照贵我双方的约定,在工作完成后进行有关井下工作量核定,完善工程决算,以及所有工程款的支付。但由于双方多方面的原因均未进行决算办理,致使工作进度未能按预定程序进行。希望双方以坦诚、友好协商的精神圆满解决遗留问题。在收到贵公司的工作联系函后,我方及时派出项目人员于2016年11月2日到贵公司进行了工作对接,根据贵公司的函告和双方的面谈交流,我方对贵公司送交的决算申请表还存在一此异议,并于2016年11月7日再次到贵公司面议商讨,但由于贵公司工作原因未能交流,故请贵公司尽快与我项目部相关人员联系核实。为加快结算进度,必要时请贵公司能协助我方与总甲方成都京通置业有限公司办理好结算,以便贵我双方尽快办妥决算事宜,最终实现结清款项。关于油管,由于我方与业主成都京通置业有限公司的决算一直未办理,油管暂时不便撤场,望贵公司能协助我方完成此项工作,我方表示感谢。同时,我方将进一步与京通公司沟通,尽快归还油管。
九、涉案项目移交后,中石化井下分公司向六0四地质队出具《温泉1井费用结算申请表》,载明:“一、技术服务,都江堰温泉1井完井工程设计、热储层评估及改造技术服务,总价100000元,相关依据为合同;二、工程施工作业。(一)试气总价,2015年7月9日至2015年10月12日改造测试施工,1井次,总价461030元,相关依据为合同。2.压裂总价,压裂施工,1井次,总价3212153元,相关依据为合同。工程直接费3673183元,相关依据为合同。工程间接费459147.88元,相关依据为合同,分别按工程直接费的4%、2.5%、6%计风险费、管理费和利润。工程费用(不含税),总价4132330.88元,相关依据为合同。17%增值税,总价为702496.25元,相关依据为合同。价税合计4834827.12元。小计合同内结算费用(含税),合同总价2900896.27元,相关依据为合同,合同条款4.1,按60%结算。(二)试气施工延期日费,按施工日志统计该井工程总工期96天(7月9日至10月12日),其中合同内工期31天(7月9日至8月8日),试气延期工期65天,单价为6000元/天,合同总价390000元,相关依据为合同,延期试气日费为合同约定的6000元/天。2.900型压裂车配合费,7月28日动迁1次作业签订6h,8月14日动迁1次,作业签订17h,数量36.83每台时,单价为396.55元,295.91元,总价为13066.12元,相关依据为工作量甲方签认及中石化定额标准。中石化定额:特种车辆费(元)=∑(施工台时+2X施工距离/30)(台时)X价格(元/车台时),见定额使用说明P4。1000型压裂车施工台时费753.78元/车台时、行驶台时费481.66元/车台时;见定额P379。700型压裂车施工台时费396.55元/车台时、行驶台时费295.91元/车台时;见定额P381。因无900型定额标准,按照就低原则核算。按照地图动迁距离单边100公里。3、留井设备、物资等。油管费,2156根·天,单价237.07元/根·天,总价511122.92元,相关依据为中石化定额,P110ss油管227根,长度2156米,时间2015年10月12日至2017年6月21日(未完)暂计618天。自动罐浆罐,1套,总价5000元,相关依据为公司自已加工,费用预估。油管吊卡,2套,单价6900元/套,总价13800元,参考2017年实际采购成本。管钳,4把,单价125元/把,总价500元,相关依据为实际采购成本。电子流量计,1套,总价4750元,相关依据为实际采购成本。井口配套2套(油壬3只),6只,单位200元/只,总价1200元,相关依据为为其他设备配套,费用预估。φ73mmXφ89mm变丝,2根,单价526.56元/根,总价1053.12元,相关依据为中石化定额。高压软管(5米),1根,单价1250元/根,总价1250元,相关依据为实际采购成本。φ73mm短接,4根,单价325元/根,总价1300元,相关依据为中石化定额。φ89mm短接,1根,单价500元/根,总价500元,相关依据为中石化定额。φ89mm变丝,1个,单价664元/个,总价664元,相关依据为中石化定额。工程直接费9442063.16元。工程间接费用,总价118025.77元,相关依据为合同,分别按工程直接费的4%、2.5%、6%计风险费、管理费和利润。工程费用(不含税),合同总价1062231.93元,17%增值税,总价180579.43元。小计合同外结算费用(含税),总价1242811.35元。”该《温泉1井费用结算申请表》仅有井下作业公司签章,未经六0四地质队签字确认。
十、诉讼过程中,六0四地质队提出鉴定申请,要求:1.对《方案论证》对都江堰温泉1井热储层有效性的评估是否科学、客观?有无遗漏或未披露该井前期未获温泉水产能的主要原因进行司法鉴定。2.《方案论证》对都江堰温泉1井热储层改造效果能达到1000吨/天,水温46度的改造效果,是否客观、科学的依据(包括但不限于计算等)进行鉴定。3.对《方案论证》对热储层改造效果评价中是否提示都江堰温泉1井热储层改造、测试最终成果风险进行鉴定。对六0四地质队的鉴定申请,一审法院依法委托四川衡平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2018年3月26日,四川衡平司法鉴定所作出川衡[2018]建鉴字第0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1.《方案论证》不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对都江堰温泉1井热储层有效性的评估缺乏科学性、客观性,对该井前期未获温泉水产能的主要原因分析不准确。2.(1)由于该钻孔所在区域地质构造岩溶裂隙不发育、富水性差,与上述成都平原已经施工的地热井出水口水量200m³/d--8000m³/d地质条件类比,其出水口最大水量倾向于不大于200m³/d。(2)通过对四川省几百口钻孔数据统计后作出的四川盆地地温等值线图分析计算,该井口水温一般应在34.2~36.8℃间;故,《方案论证》对都江堰温泉1井热储层改造效果能达到1000吨/每天,水温46度的改造效果,缺乏客观,科学的依据。3.《方案论证》对热储层改造效果评价中,虽然提出了部分风险对策,但对策中未针对性提出具体的控制措施;对都江堰温泉1井热储层改造、测试最终成果风险未准确提示。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施工合同》是否属于可撤销合同;2.中石化井下分公司主张各项费用的认定;3.中石化井下分公司主张欠付款项利息的认定;4.六0四地质队要求中石化井下分公司返还已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的认定;5.六0四地质队要求中石化井下分公司为配合施工改造支付各项费用的认定。
一、《施工合同》是否属于可撤销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关于“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之规定,本案中,2015年7月8日,六0四地质队作为合同甲方与中石化井下分公司作为合同乙方签订《施工合同》。该合同系中石化井下分公司井下工艺研究所编制《方案论证》、中石化井下分公司向六0四地质队出具《四川盆地都江堰玉堂温泉1井完井改造测试施工设计》之后签订。六0四地质队提出,《都江堰市温泉1井储层改造测试施工合同》系经中石化井下分公司欺诈、误导下签订,应为可撤销合同。首先,2015年6月24日,双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合同约定技术服务项目为根据都江堰温泉1井钻井、录井、测井、固井资料对都江堰温泉1井热储层的有效性进行科学、客观的评估;对都江堰温泉1井的完井工程进行设计及施工(施工另签合同);经综合分析评估后对有效热储层进行改造方案设计及施工组织(施工另签合同);对改造热储层的效果进行评估。该技术服务合同中,六0四地质队并未就是否对温泉1井有改造的必要性要求中石化井下分公司进行分析论证。其次,2015年6月26日,中石化井下分公司井下工艺研究所编制《方案论证》内容载明,中石化井下分公司就3.1增产潜力分析中未采用确定性的文字表示温泉1井由中石化井下分公司进行改造必然会达到定额的出水量。最后,2015年7月8日,中石化井下分公司与六0四地质队签订《施工合同》,合同价款的支付约定为:合同价款为4834827元(含税),若工作量变化按照附件明细进行费用调整。同时经双方共同商议确定,若温泉1井出水稳产后(井下排液后连续试水48小时),井口出水量低于1000方/天(采用经成都市或四川省技术监督局检验合格的水量流量表进行计量,甲方、乙方、最终业主方三方现场计量确认),最终结算工程款按照附件2明细套算调整后的费用的60%结算(例:若最终实际工作量按照附件2明细套算工程费为4834827元,则乙方开票结算工程费用含税2900896元);若温泉1井出水稳产后(井下排液后连续试水48小时),井口出水量大于等于1000方/天(采用经成都市或四川省技术监督局检验合格的水量流量表进行计量,甲方、乙方、最终业主三方现场计量确认),最终结算工程款按照附件2明细套算调整后的费用的140%结算(例:若最终实际工作量按照附件2明细套算工程费为4834827元,则乙方开票结算工程费用含税6768758元)。该价款支付方式的约定,能够分析出双方对温泉1井改造后出水量的大小能达到何种标准是不确定的,故未采用附条件的计算工程款的方式予以确定。故六0四地质队提出《施工合同》系受中石化井下分公司欺诈、误导下签订无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在诉讼过程中,六0四地质队提出鉴定申请,要求对《方案论证》对都江堰温泉1井热储层有效性的评估是否科学、客观?有无遗漏或未披露该井前期未获温泉水产能的主要原因进行司法鉴定;《方案论证》对都江堰温泉1井热储层改造效果能达到1000吨/天,水温46度的改造效果,是否客观、科学的依据(包括但不限于计算等)?进行鉴定;对《方案论证》对热储层改造效果评价中是否提示都江堰温泉1井热储层改造、测试最终成果风险进行鉴定。从双方合同中对合同价款的支付方式来分析,双方对改造后温泉1井的出水量的大小均知道是不确定的,而被六0四地质队提出对温泉1井改造能达到1000吨/天、水温46度的改造效果进行鉴定,与双方签订合同时目的、实际事实不符,对该鉴定结论,一审法院不予采信。《施工合同》系六0四地质队与中石化井下分公司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中石化井下分公司具有工程施工相应资质,该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应有约束力。
二、中石化井下分公司主张各项费用的认定。1.设计费用4万元。2015年6月24日,双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合同约定费用为10万元。2015年7月6日,六0四地质队支付中石化井下分公司合同费用6万元。2015年7月8日,中石化井下分公司完成技术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并向六0四地质队出具了施工设计方案。剩余4万元合同费用至今六0四地质队未向中石化井下分公司支付,故对中石化井下分公司要求六0四地质队支付设计费用4万元的诉讼主张,予以支持。2.合同内工程费用1450896元。2015年7月8日,双方签订施工合同约定价款为4834827元(含税),若工作量变化按照附件明细进行费用调整。同时经双方共同商议确定,若温泉1井出水稳产后(井下排液后连续试水48小时),井口出水量低于1000方/天(采用经成都市或四川省技术监督局检验合格的水量流量表进行计量,甲方、乙方、最终业主方三方现场计量确认),最终结算工程款按照附件2明细套算调整后的费用的60%结算(例:若最终实际工作量按照附件2明细套算工程费为4834827元,则乙方开票结算工程费用含税2900896元);若温泉1井出水稳产后(井下排液后连续试水48小时),井口出水量大于等于1000方/天(采用经成都市或四川省技术监督局检验合格的水量流量表进行计量,甲方、乙方、最终业主三方现场计量确认),最终结算工程款按照附件2明细套算调整后的费用的140%结算(例:若最终实际工作量按照附件2明细套算工程费为4834827元,则乙方开票结算工程费用含税6768758元)。根据庭审查明事实,温泉1井经中石化井下分公司施工改造后,井口出水量低于1000方/天,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应按调整后的费用4834827元的60%结算,即2900896.2元。因六0四地质队已支付中石化井下分公司1450000元,剩余应支付中石化井下分公司的工程款为2900896.2元-1450000元=1450896.2元。中石化井下分公司主张六0四地质队支付合同内工程款1450896元的诉讼主张,予以支持。3.合同外工程费用1245421.15元。(1)中石化井下分公司主张试气延期费用390000元。中石化井下分公司主张试延期费用390000元,其理由为合同内工期为31天,实际工期为96天,试气延期65天,按照《施工合同》附件2费用预算表第5项“地面配合测试6000元/天”,即6000元/天×65天=39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关于“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本案中,温泉1井改造测试施工验收单显示中石化井下分公司施工时间确为2015年7月9日至2015年10月12日,双方合同约定的施工工期为31天,实际施工工期超过合同约定的工期65天。中石化井下分公司对实际施工中超合同约定工期65天,主张为试气延期,因其未提供任何签证单、对方签字确认的证据证实65天为施工试气,且未提供双方对此超期65天确认按照地面配合测试费用的计价标准进行价款结算,故对中石化井下分公司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2)900型压裂车配合费用11103.4元。根据2015年10月14日双方《关于温泉1井改造测试施工认签报告》第4条:“2015年7月28日采用900型压裂车循环解卡1次5h;2015年8月14日-16日采用900型压裂车洗井、冲砂1次23h”,能够确定在合同外中石化井下分公司提供了900型压裂车进行施工,且双方确认的工程量为28小时。中石化井下分公司主张按照压裂车700型,每小时施工台时费396.55元进行计算,为396.55元/小时×28小时=11103.4元。对中石化井下分公司的该项诉讼主张予以支持。(3)油管费用51122.92元。根据庭审查明事实及六0四地质队工作人员艾克雄于出具《借条》,载明留井油管为Φ89mm×6.45mmTP110SSTP-CQ油管227根2156m,所有油管丝扣均完好。六0四地质队陈述已归还部分油管,但未提供证据证实,一审法院对六0四地质队的抗辩主张不予采纳。对于中石化井下分公司主张按每米237元进行计算,因其未提供证据证实油管费用每米应为237元,一审法院对中石化井下分公司的此项诉讼主张不予支持。(4)工程间接费118273.61元及税费180958.63元。依据双方签订《施工合同》第4.2.1条:“中途工序或设计变更,增减施工工序,合同结算价款按实际发生工作量结算”以及第4.3.6条:“如果施工中工程量增加,结算原则是以合同报价中相同项的价格为依据,经双方协商后确定最终费用,据实结算”。本案中,因双方就合同外的费用已经有明确约定,按实际发生工作量进行结算,中石化井下分公司主张工程间接费用、税费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三、中石化井下分公司主张欠付款项利息的认定。中石化井下分公司主欠付张款利息,因双方并未就涉案工程办理最终结算,六0四地质队未承诺支付具体的支付时间,故对中石化井下分公司主张欠付款利息的诉讼主张不予支持。
四、六0四地质队要求中石化井下分公司返还已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的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关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已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的规定,本案中,2015年7月8日,六0四地质队与中石化井下分公司签订《施工合同》为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此合同全面履行自已的义务。合同约定甲方下达施工指令,乙方设备人员进场施工开始,甲方向乙方支付30%工程启动款,即支付工程款145万元。六0四地质队向中石化井下分公司支付工程款启动款145万元后,中石化井下分公司依合同约定入场施工,现已施工完毕且退场,六0四地质队要求中石化井下分公司返还已支付的工程款145万元及利息的反诉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五、六0四地质队要求中石化井下分公司为配合施工改造支付各项费用的认定。依据双方签订《施工合同》第3.13条关于“甲方负责提供施工工程用水,原钻机配合作业,环保治理作业,工农关系协调,井场、道路需维护作业等工作”和第7.1.6条关于“甲方按照约定负责提供钻机,负责钻具、油管组下、拆装井口、井内清水循环配合作业,并负责提供施工过程中的用水、用电,现场污水排及处理由甲方负责,负责协调乙方现场12人的住宿”的约定,六0四地质队作为测试施工合同的发包方,其负有协助施工方中石化井下分公司完成合同约定作业的义务,因双方合同中未就六0四地质队协助施工方中石化井下分公司完成合同而产生的费用约定由中石化井下分公司承担,六0四地质队主张中石化井下分公司承担配合储层施工改造支付的购买深潜油泵、维修费、钻井队协调费的诉讼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五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六0四地质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中石化井下分公司技术服务费40000元;二、六0四地质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中石化井下分公司合同内工程费用1450896元;三、六0四地质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中石化井下分公司合同外工程费用11103.4元;四、驳回中石化井下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六0四地质队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0522元,由六0四地质队负担20522元,由中石化井下分公司负担10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5970元及鉴定费用90000元,由六0四地质队负担。
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时均未提供新的证据,六0四地质队对于一审查明的第五部分事实的关联性不认可,主张六0四地质队编制的《六0四地质队温泉1井改造测试结算书》是施工日志而非结算书。本院经审查认为,《六0四地质队温泉1井改造测试结算书》虽然名为结算书,但内容上仅表明了每天的具体施工内容,没有任何与结算有关的内容。该文件从内容上看更符合“施工日志”而非“结算文件”。一审判决并未对此进行定性,也没有将该文件认定为结算书,六0四地质队对此提出的异议对于本案的处理结果没有实质性影响,本院对此不予纠正。六0四地质队对于2015年10月12日《借条》上的签字人员“艾克雄”的身份提出异议,主张“艾克雄”不是六0四地质队的工作人员。虽然中石化井下分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艾克雄系六0四地质队员工,但鉴于该《借条》的内容与六0四地质队于2016年11月8日向中石化井下分公司发出的《关于“都江堰温泉1井储层改造测试施工”工程项目的工作联系的复函》载明的“关于油管,由于我方与业主成都京通置业有限公司的决算一直未办理,油管暂时不便撤场,望贵公司有协助我方完成此项工作,我方表示感谢。同时,我方将进一步与京通公司沟通,尽快归还油管”的内容相吻合,故本院对六0四地质队提出的该异议理由不予采信。另外,六0四地质队对于项目移交问题提出异议,认为双方并未办理移交手续。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确实未办理书面的移交手续,但有六0四地质队工作人员签署意见的《六0四地质队温泉1井改造测试结算书》上载明有“10月12日8:00—12:00施工结束,物资设备出场”的内容,而且从双方往来的函件上也能够证明案涉工程已经施工完毕,故一审法院认定中石化井下分公司已经履行了《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施工内容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中石化井下分公司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未提出异议,本院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六0四地质队与中石化井下分公司之间案涉工程签订了两份合同,一是《技术服务合同》,二是《施工合同》,虽然两份合同的签约主体完全相同,但两个合同的内容却分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一个是技术服务合同关系,一个是施工合同关系。六0四地质队主张两份合同属于联立合同的理由不成立,因为上述两份合同完全独立且具有可分性,合同效力也应分别进行判断,不存在一个合同以另一个合同为依据的情形。由于中石化井下分公司将基于两个不同法律关系所形成的诉讼主张合并在一个案件进行请求,而一审法院未分案进行审理,导致六0四地质队抗辩(含反诉)理由混乱,不符合“一案一诉”的基本原则,本院对此予以纠正。二审中,本院询问中石化井下分公司,假设在本案中只能处理一个合同关系时其优先选择处理哪一份合同关系,中石化井下分公司明确表示选择处理《施工合同》,故本院在本案中对《技术服务合同》不予处理,并对一审判决第一项给付内容予以撤销。中石化井下分公司就《技术服务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可另案予以主张。
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有二个,一是中石化井下分公司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六0四地质队要求撤销《施工合同》、返还已经支付的工程款、利息,赔偿损失的请求是否成立;二是案涉工程是否达到结算条件,中石化井下分公司请求六0四地质队支付剩余工程款的请求是否成立。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构成欺诈应该具备四个要件,一是行为人具有欺诈的主观故意,二是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三是导致对方作出了错误判断,四是欺诈行为与错误判断作出的意思表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六0四地质队以中石化井下分公司基于《技术服务合同》作出的《方案论证》缺乏科学性、客观性,误导、诱导六0四地质队委托中石化井下分公司进行储层施工构成欺诈为由,主张撤销《施工合同》。本院认为,中石化井下分公司作出的《方案论证》是基于履行与六0四地质队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所提交的劳动成果,该《方案论证》的数据是否符合双方在《技术服务合同》中的约定应该通过对《技术服务合同》进行审理后得出结论。民法中对于合同责任一般采用严格责任原则,即不以违约方的主观意志而以客观行为作为判断是否违约的依据。而欺诈则不同,须以行为人存在主观故意为成立要件。假设中石化井下分公司作出的《方案论证》不符合《技术服务合同》的约定,六0四地质队完全可以根据《技术服务合同》的约定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且不以中石化井下分公司是否具有主观意志为前提。本案中不能因为两份合同的签约主体相同,就当然地认为中石化井下分公司在作出《方案论证》中存在故意编造虚假数据,诱使六0四地质队作出签订《施工合同》的错误意思表示。六0四地质队作为从事地质钻探勘查的专业机构,对于案涉《施工合同》的性质、内容以及法律后果应当是明知的,也不会仅仅依据一份所谓的《方案论证》就作出签订合同的错误意思表示,其上诉主张中石化井下公司对其构成欺诈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另外,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是使欠缺有效要件的合同归于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规定,因为中石化井下分公司已经履行完毕《施工合同》约定的义务,其也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六0四地质队据此请求中石化井下分公司返还已付工程款及利息、赔偿相应损失的请求也不能成立。一审判决驳回六0四地质队的反诉请求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为4834827元,并且约定了两种结算方式,一是如果井口出水量低于1000方/天,则最终结算工程款按附件2明细套算调整后的费用的60%结算。如果井口出水量大于等于1000方/天,则最终结算工程款按附件2明细套算调整后的费用的140%结算。虽然中石化井下分公司没有提供井口出水量检测数据,但六0四地质队项目负责人陈光辉在2016年6月的“结算协议会议备忘录”上同意2016年8月20日结算,说明双方对于要进行结算是达成了共识的,故不存在六0四地质队上诉主张的结算条件不成就的问题。正是由于没有证据证明井口出水量大于等于1000方/天,一审法院按照工程价款的60%进行结算符合《施工合同》的约定,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双方对于已经支付的工程价款没有异议,一审法院判决六0四地质队支付中石化井下分公司欠付的工程款(含合同外的工程费用)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六0四地质队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鉴于一审法院将两个不同法律关系的合同合并在一个案件中进行审理存在程序不当,故本院予以部分改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2017)川0181民初88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四川省冶金地质勘查局六0四大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中石化西南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井下作业分公司合同内工程费用1450896元”;
二、维持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2017)川0181民初88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四川省冶金地质勘查局六0四大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中石化西南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井下作业分公司合同外工程费用11103.4元”;
三、维持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2017)川0181民初882号民事判决第五项,即“驳回四川省冶金地质勘查局六0四大队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撤销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2017)川0181民初88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四川省冶金地质勘查局六0四大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中石化西南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井下作业分公司技术服务费40000元”;
五、撤销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2017)川0181民初882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即“驳回中石化西南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井下作业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中石化西南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井下作业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0522元,由中石化西南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井下作业分公司负担12000元,由四川省冶金地质勘查局六0四大队负担18522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5970元,鉴定费用90000元,合计105970元,由四川省冶金地质勘查局六0四大队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30522元,由中石化西南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井下作业分公司负担522元,由四川省冶金地质勘查局六0四大队负担30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曾光勇
审判员  尹 英
审判员  曹 洁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袁龙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