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102民初9221号
原告:贵州省有色金属和核工业地质勘查局七总队,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见龙洞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史润,贵州元朗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710010237,特别代理。
被告:贵州鸿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龙里县谷脚镇千家卡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1971年7月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贵州省有色金属和核工业地质勘查局七总队诉被告贵州鸿申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省有色金属和核工业地质勘查局七总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省有色金属和核工业地质勘查局七总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24元,由原告贵州省有色金属和核工业地质勘查局七总队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