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第四地质调查所

吉林省第四地质调查所与吉林富德矿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吉0602民初447号
原告吉林省第四地质调查所。
法定代表人***,系所长。
地址:吉林省通化市新华大街802号。
被告吉林富德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地址:白山市浑江区东兴街49号。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吉林省第四地质调查所诉被告吉林富德矿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通知原告于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5111元,原告到期后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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