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陕西总队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陕西总队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莲执裁字第01284号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陕西总队。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总队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陕西总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0日作出的(2013)莲民二初字第004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2013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生活补助费480元,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3年10月1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申请,声明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全部义务,申请撤销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3)莲执字第01284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坤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高红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