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0424执239号
申请执行人:赤峰冠诚地质勘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
法定代表人:任凯凤。
被执行人:东北特钢集团林西金域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
法定代表人:张洪坤,董事长。
本院执行的赤峰冠诚地质勘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东北特钢集团林西金域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查封了被执行人东北特钢集团林西金域矿业有限公司探矿权十一宗,但是该探矿权暂无法处置。现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约谈申请人,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晓伟
审判员 宫浩然
审判员 王洪玉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田 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