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404民初6993号
原告:赤峰冠诚地质勘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新城区临潢大街天义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任凯凤,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超,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自治区煤田地质局153勘探队。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如意开发区滨河路9号。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队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峰冠诚地质勘查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内蒙古自治区煤田地质局153勘探队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赤峰冠诚地质勘查有限责任公司以原被告已经和解为由,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内蒙古自治区煤田地质局153勘探队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赤峰冠诚地质勘查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赤峰冠诚地质勘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1460元,由原告赤峰冠诚地质勘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月明
二0二0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付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