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203民初1689号
原告:广东省有色金属地质局九三二队。住所: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新华北路38号。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韶关市浈江区太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女,1973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
原告广东省有色金属地质局九三二队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广东省有色金属地质局九三二队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省有色金属地质局九三二队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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