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川西北地质队

某某、某某与某某、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青25民初3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1月23日生,公民身份号码×××,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委托代理人:***,四川合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汉族,1971年11月24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住四川省邻水县。
被告:**,男,汉族,1966年8月10日生,现住西藏林芝工布江达县。
被告:***,男,汉族,1968年11月17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住河南省栾川县。
第三人:西藏万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川西北地质队,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剑门路西段88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绵阳西蜀华鑫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剑门路西段88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汉族,1972年4月18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剑门路西段**号***幢*单元*楼*号。
第三人:***,男,汉族,1957年2月15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住四川省绵阳市。
原告***、***诉被告**、***、第三人西藏万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川西北地质队、绵阳西蜀华鑫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2月1日通过网上立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审核后予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的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卓玛措
审判员***
审判员田常有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颖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