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川西北地质队

江油市正德岩土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川西北地质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781民初4224号
原告:江油市正德岩土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油市,注册号510781000031048(3-1)。
法定代表人:*德正。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山,江油市工业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川西北地质队,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0000451210648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天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江油市正德岩土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诉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川西北地质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油市正德岩土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油市正德岩土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72.50元,由原告江油市正德岩土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