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黔2722执259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地质矿产研究院,住所地重庆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系该院院长。
被执行人:贵州鹏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重庆地质矿产研究院与被执行人贵州鹏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荔波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黔2722民初12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重庆地质矿产研究院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贵州鹏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委托费1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3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
本院在执行重庆地质矿产研究院与被执行人贵州鹏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具体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贵州鹏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缴款通知书等执行文书,但被执行人贵州鹏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收后,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4月9日、2020年2月3日分别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贵州鹏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金融理财、车辆、企业注册登记、对外投资及股权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分别在荔波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都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贵州鹏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不动产(房屋)登记的信息。被执行人贵州鹏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无不动产(房屋)。
4、本院本案于2020年4月24日将被执行人贵州鹏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本院于2019年9月5日作出破产决定并移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移送破产审查,拟对被执行人贵州鹏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转破产程序处理。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日以被执行人未提交项目完整的销售情况、财产会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相关材料,未符合破产清算的受理条件为由,作出(2019)黔27破申17号民事裁定书,不予受理被执行人贵州鹏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因本院在2018年办理***等申请执行贵州鹏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时,已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开发的位于贵州省荔波县小区未备案登记的部分房产,但实际购房人提出异议,经法院审判程序作出生效判决,认定该类购房人的商品房认购书的效力并停止执行该类房产。即本案执行到位金额0元,被执行人仍欠申请执行人委托费1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3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约谈申请执行人,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黔2722执25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欧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