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渝02执636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地质矿产研究院,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000750073137E。
法定代表人:李大华,院长。
委托代理人:陈小平,男,197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系该公司法务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重庆圣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彩云街**会信用代码91500236060500832L。
法定代表人:沈圣,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重庆地质矿产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与被执行人重庆圣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全房产)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5月25日作出的(2019)渝仲字第724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圣全房产逾期未履行该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研究院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圣全房产向申请执行人研究院支付环评费130000.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仲裁费7832.00元。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本院向被执行人圣全房产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廉政监督卡,责令其履行义务、如期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如实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圣全房产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报告财产。
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圣全房产名下的财产,查无被执行人圣全房产有存款、车辆、保险、工商、债券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圣全房产有位于重庆市奉节县土地使用权及该土地使用权上的构建筑物[权证:渝(2016)奉节县不动产权第000550917号],本院依法予以查封,在先查封法院为奉节县人民法院,本案系轮候查封。另该土地使用权上的构建筑物项目被纳入重庆市市级环保督查整改项目,暂不能进行司法处置。
本院到被执行人圣全房产工商登记的注册经营地走访调查其生产经营和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圣全房产未在该处生产经营,查无具体生产经营地址,其经营异常,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圣全房产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被执行人圣全房产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进行惩戒。
综上所述,本案本次执行到位金额为零,被执行人圣全房产尚欠申请执行人研究院环评费130000.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仲裁费7832.00元。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研究院,申请执行人研究院暂未提供被执行人圣全房产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对被执行人圣全房产享有土地使用权的房屋无处置权,且该房屋也暂不能进行司法处置,经网络查控、传统调查,查无被执行人圣全房产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对被执行人圣全房产的未履行义务的行为,采取了限制消费司法惩戒措施,且申请执行人研究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实质性要件和程序性要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重庆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渝仲字第724号仲裁裁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被执行人重庆圣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重庆地质矿产研究院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重庆圣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瑞武
审判员 杨尚海
审判员 熊 峰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牟玉雪